登记条件
公司制企业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股东人数应为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1 )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少于三万元;
( 2 )一个人出资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少于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设立董事、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 3-13 人,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非公司制企业
(一)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自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