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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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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金钥匙投资提供 发布时间:2007-12-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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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税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全面实施,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注意以下有关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下列特殊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购买方纳税人或销货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可在大厅指定窗口领取)。
2.对应的原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
4.原蓝字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进项转出的记账凭证。
5.对第一条第二款, “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应提供该笔“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记账凭证及相关资料。
6.对第一条第三款,购买方应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并说明购买方纳税人未将原发票认证抵扣。
7.对第一条第四款,销售方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并说明确实尚未将原发票交付购买方。
8.对第一条第五款时,应要求销售方在开具红字发票的次月初报税时将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复印件与其他报税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9.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报的其他资料。
三、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原蓝字发票抵扣联应先进行认证。如抵扣联、发票联均已丢失,购买方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和抵扣的相应手续。
五、自2007年3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时,应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红字发票原因分析表》中录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通知单》的号码,随同其他申报电子信息一并报送。自2007年2月申报期起,销售方一般纳税人每月防伪税控报税时应同时报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所对应的《通知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如无对应的《通知单》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补税、罚款。
六、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时就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所有销售方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拿到专用发票后应及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等票面内容是否正确,如有差错应在当月及时退回销售方作废后重新开具。
七、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八、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使用防伪税控网上认证系统认证的和到国税分局窗口认证的),全部由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国税机关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后,按规定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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